2010年5月17日 星期一

稅務問答/個人直接捐款大陸-不得列扣

竹北市沈先生問:個人大陸地區捐贈,可否作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

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答覆:個人大陸地區捐贈,應透過合於所得稅法規定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不能直接大陸地區捐贈。這些捐贈應經過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依據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審核許可,沒有經過許可或個人直接對大陸地區捐贈,不可以作為綜合所得稅的列舉扣除額

【2010/05/17 經濟日報】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