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4日 星期二

研發人員分紅-補稅免計息

財政部規定,企業發放給研究發展單位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的全職人員員工分紅認股憑證,如屬在98年財政部同意准予列為投資抵減支出前,已經按估列數申報投抵支出者,應予調整補稅免加計利息

財政部表示,「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附表,有關研究發展單位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薪資認定原則規定,薪資支出應以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規定範圍為準。

至於員工分紅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現金增資保留部分股份供員工認購買回庫藏股轉讓給員工等獎酬制度,財政部亦自93年陸續發布解釋令,准許企業可認列為公司薪資支出,自營業收入項下減除。

同時包括員工分紅等以上相關支出,財政部亦在98年9月17日時,再發布行政命令同意企業可適用投資抵減,但限制企業列報相關支出的適用年度,應為實際發放員工實際執行年度為準。

【2010/05/0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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