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12日 星期三

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後,發現有所得漏報或須更正事項之處理方式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後,發現有所得漏報,應再補辦結算申報,以免被補稅受罰。

國稅局說明,常有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結算申報後,始發現有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無憑單之所得漏報,或欲更正扶養親屬列舉扣除金額…而不知如何辦理。類此情形,該局請納稅義務人依以下規定辦理:

一、採用人工填寫申報書方式報稅者:應重新填寫一份正確申報書,並在申報書右邊空白處註明「第2次申報第1次申報日期收件號碼等字樣,如有應補繳稅額者,應先補繳。

二、採用二維條碼申報者:於5月31日前,仍可以二維條碼辦理補申報或更正,6月1日以後,則應改以人工填寫申報書方式辦理,如有應補繳稅款,應改以現金繳納。

三、採用網路申報者:於本年度申報收件截止日(5月31日)24時前,發現有欲補申報或更正事項,得透過網路重新上傳更正申報資料,惟以本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加「戶號」辦理申報者,同1日內傳輸資料次數以5次為限。申報期限截止以後,則應改以人工填寫申報書方式更正,如有應補繳稅款,應以現金繳納。

企劃科 股長 潘慧玲(07)7256600分機7720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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