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7日 星期四

銷售公益彩券之經銷商及個人承銷商如何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接獲民眾詢問,銷售公益彩券所取得之收入,應如何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公益彩券銷售之課稅方式,依公益彩券之經銷商甲、乙兩類區分,分別說明如下:

一、甲類(個人)經銷商是銷售傳統型立即型彩券,由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單親家庭經營,因不是採營利事業組織型態經營,其銷售彩券的所得,應併計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個人銷售公益彩券所取得批售折扣,即所謂的承銷人佣金收入,為彩券券面總金額之10%,屬於執行業務所得


如個人承銷人已依規定設帳記載並保存相關憑證者,得由稽徵機關核實認定其所得額,


如未依規定設帳記載者,得以收入減除財政部核定各該年度一般經紀人費用率(98年度為20﹪)計算之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舉例說明,張三於98年度銷售傳統型公益彩券金額100萬元,則該年度之批售折扣(佣金)收入為10萬元(100萬元×10%),如張三已依法設帳記載並取得相關費用憑證供稽徵機關核實認定,則以10萬元減除稽徵機關核實認定之費用為所得額,如未依規定設帳記載,可減除20﹪之必要費用,以餘額8萬元為所得額。

二、乙類經銷商是銷售電腦型彩券,採獨資合夥公司組織型態的營利事業經營,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免用統一發票獨資合夥事業,屬按查定銷售額課徵營業稅之乙類經銷商,得免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而應依下列規定計算盈餘總額,並由獨資事業資本主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依法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1.已依規定設帳記載並保存相關憑證者:

(公益彩券銷售佣金+兌獎佣金+其他營業項目收入)-(各項成本、費用)=應申報之營利所得

2.未依規定設帳記載者:

得按稽徵機關查定之全年銷售額實際營業額高於查定銷售額時,應依實際營業額計算),依財政部訂頒擴大書面審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實施要點規定,按所經營行業之純益率標準計算營利所得,如經營兩種以上行業的營利事業,以收入較高業別之純益率計算。

舉例說明,李四經營小吃店兼營公益彩券乙類經銷商,98年度彩券代理銷售商的純益率標準為10﹪,稽徵機關每季核發「營業稅查定課徵核定稅額繳款書」計算公式欄填載的銷售額為54萬元,則全年營業收入為216萬元(54萬元×4季),李四應申報之全年營利所得即為21萬6千元(216萬元×純益率10﹪)。

三、使用統一發票乙類經銷商,應依規定保存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以取得之公益彩券銷售佣金兌獎佣金經營其他營業項目的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的純益額為所得額,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合夥事業之合夥人或獨資資本主依規定將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總額,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依法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甲類(個人)經銷商佣金收入,並非由受託發行公益彩券機構所給付,承銷人不會取得彩券發行機構開立之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個人彩券經銷商應確實留意所取得之佣金收入,務必依規定計算所得額,併同各類所得申報。稽徵機關嗣後如認為有稽查必要者,得洽請彩券發行機構提供經銷人資料,以供查核。

審查二科 鄔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5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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