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5日 星期二

納稅義務人取得信託憑單申報綜合所得稅,該筆所得不得減除必要成本及費用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因信託行為之受託人信託財產收入減除成本、必要費用及損耗後之各類所得額,轉開相關憑單予納稅義務人,個人受益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列報前揭所得時,不得重複減除必要成本及費用

該局指出,信託契約成立時,委託人信託財產移轉給受託人,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運用信託財產,並將信託利益移轉給受益人。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依所得稅法第92條之1規定,於每年1月底前,填具上一年度各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依規定應計算或分配予受益人之所得額、扣繳稅額資料等相關文件,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於2月10日前將扣繳或免扣繳憑單相關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前揭信託憑單受託人於信託財產收支計算表將信託收入經過減除成本費用計算後再轉開受益人之所得,納稅義務人(個人受益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報該筆所得時,自不得重複減除必要成本及費用

該局舉例,王君將自己房屋交付信託於受託人張君,並取得張君開立之租賃所得信託憑單120,000元,王君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該筆租賃所得不得再減除成本費用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申報上之疑義,可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查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萬華稽徵所 陳股長 (02)23042270分機1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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