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12日 星期三

個人將古董或書畫等藝術品出賣予他人,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綜所稅申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將古董書畫等藝術品出賣予他人取得之交易所得,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併計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

該局說明,個人因財產交易而取得之所得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個人提供古董藝術品在我國參加拍賣會之所得,如未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應依拍賣品種類(如古董書畫、雕塑品等)比照各該行業代號分別適用營利事業同業利潤率(零售業)計算課稅所得。

該局指出,對於不願透漏姓名之出售人


非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可由所得稅申報代理人依規定扣繳率,以填報拍賣品編號方式申報納稅,但出售人切結以承辦本次拍賣之公司以該公司指定之事務所或人員申報代理人,代辦所得稅申報暨納稅事宜。

該局進一步表示,藝術品拍賣公司拍賣會結束後之一定期間內,依規定應提供藝術品成交相關資料予所轄稽徵機關。納稅義務人務必將該項所得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否則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徵稅額外,尚會依規定處以罰鍰。

資料科 周股長 (02)23113711分機2116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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