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10日 星期一

債務人跑路-禁向保人追債

立法院昨(7)日三讀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大幅提升保證人權益。未來銀行等債權人不能因債務人跑路」,先向保證人追債或查扣財產。提案人國民黨立委賴士葆表示,修法後將使保證人退居第二線責任,避免「公親變事主」。

立法院會昨日三讀通過增訂民法第753條之2第746條修正案。賴士葆指出,預期修法後將能確實保障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並使銀行在授信管控上更嚴格,解決信貸浮濫的問題。

所謂「先訴抗辯權」,指的是當債權人債務人強制執行財產而無效果前,保證人可以主張先訴抗辯權,拒絕債主直接來討債,也就是保證人有「暫時拒絕還錢」的權利。

賴士葆指出,根據現行民法第746條條文規定,允許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所以當民眾向銀行貸款,或購車買房時所簽署的契約,幾乎都會要求立約人放棄「先訴抗辯權」。一旦債務人跑路」後,債權人便會直接向保證人討債,讓保證人承擔沈重的債務。

賴士葆提案刪除第746條中的「跑路條款」,未來銀行等債權人必須窮盡一切方法找到債務人並要求償債,除非債務人已經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時,才能向保證人討債。

昨日院會並通過附帶決議,要求金管會應於修法公布後的六個月內,修訂「購車、購屋貸款保證及其他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明定禁止當事人約定拋棄先訴抗辯權,並要求債權人應先向主債務人求償,以保障保證人權益。

賴士葆說,民眾因擔任公司董監職務,無償為該公司作保,離職後無法終止保證關係,實務上銀行辦理放款時,規定保證人「只能增、不能減」的作法,相當不合理。

【2010/05/0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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