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1日 星期五

稅務問答/執業災損-可自業務所得減除

土城市張先生問:執行業務者材料設備遭受不可抗力災害損失,應如何認列費用?

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答覆:執行業務者供執行業務使用藥品材料設備等遭受不可抗力災害損失,經依規定報請該管稽徵機關勘查認定,除受有保險賠償救濟金外,准列報為執行業務災害損失,自其執行業務所得減除;不得作為執行業務者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災害損失列舉項目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所得額帳簿文據,而依財政部核定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及費用標準計算所得額者,其依前項規定列報執行業務災害損失,可自其執行業務所得減除

【2010/05/21 經濟日報】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