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13日 星期四

98年度未設帳醫療院所執行業務所得結算申報計算方式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 98年度未依規定設置帳簿中、西醫師醫事檢驗師(生)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等業者(以下簡稱醫療院所)之執行業務所得,其中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含中央健康保險局(以下簡稱健保局)追扣或補付95年度以後(含95年度)各年度之醫療款與健保局之核定點數無涉,純屬結算點值之調整所造成,故該調整收入部分,無須再減除必要費用,是98年度全民健康保險收入無追扣或補付94以前(含94年)年度醫療款者,其所得額核算公式為:『扣繳憑單金額+部分負擔收入金額-(核定點數【含部分負擔】×0.78)』,惟如98年度全民健康保險收入有追扣或補付94以前(含94年)年度醫療款者,其核算公式為:『扣繳憑單金額+部分負擔收入金額-【(核定點數(含部分負擔)×0.78)-(94年度或以前年度追扣醫療款×78﹪)+(94年度或以前年度補付醫療款 ×78﹪)】』。

國稅局同時指出,因綜合所得稅係採收付實現原則,健保局核定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之醫療費用時,如溢給之暫付醫療費用年度與核定沖抵或追繳涉有跨年度時,業者可選擇於核定沖抵或追繳年度之醫療費用總額中扣除,並按健保局所開立之免扣繳憑單(已減除該沖抵或追繳醫療費用後之給付淨額)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或持健保局出具沖抵或追繳溢給醫療費用收據證明,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追減更正溢給之暫付醫療費用年度執行業務所得。

該局又表示,自95年度起,醫療院所全民健康保險收入之費用標準改以核定點數按每點0.78元計算後,其核算方式較為複雜,業者於計算其執行業務所得時,有關核定點數及追扣補付以前年度醫療款金額,可參考中央健康保險局所提供「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申請醫療費用分列項目表」資料審慎填報,以確保自身權益。

審查二科 稅務員 謝美惠(07)7256600分機7211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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