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6日 星期四

稅務問答/繼承農地續種-免課遺產稅

九如鄉方先生問:因其母親所留下的遺產中有幾筆係農地,也要課遺產稅嗎?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1)遺產中的農業用地地上的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繼續作農業使用,可以扣除土地地上農作物價值的全數列入課稅。但是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五年內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作農業使用情事者,就要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須追繳遺產稅。(2)免徵遺產稅農業用地,於列管5年內經初次查獲承受人將該農地繼續作農業使用,其情形如果是承受人將該農地移轉,國稅局會限期令承受人回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如期限內回復所有權登記繼續作農業使用,才會追繳遺產稅

【2010/05/0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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