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4日 星期二

2015-04-14:所有寺廟開立的收據都可以列報綜合所得稅的捐贈扣除嗎?

陳先生來電詢問,過年期間至寺廟祈福並捐款,寺廟開立的收據,可否於申報捐款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前述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應以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陳先生收到寺廟所開立收據,如係經政府立案的合法宗教團體所開立的捐贈收據,才可以申報扣除,至於點光明燈安太歲支付塔位等,屬於有對價關係的給付,則不能列報捐贈扣除。

法務二科 黃稽核 06-2298098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5/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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