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30日 星期一

夫妻分居之外僑綜合所得稅申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外僑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若因分居而無法合併申報,可以分別填報申報書,惟各申報書仍要填寫配偶的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統一證號等資料,並於申報書上註明「已分居」字樣,以利國稅局通報歸戶課稅。

該局說明,夫妻分居其所得歸戶合併後的全部應納稅額,可申請分別開單,按個人之應納稅額占夫及妻應納稅額合計數之比率計算各自應分攤之應納稅額,減除其已扣繳稅款、可扣抵稅額及自繳稅款後,分別發單補徵。

該局進一步表示,如夫妻分開申報而未於申報書寫明配偶關係,致稽徵機關無法歸戶其所得合併課稅者,會被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補稅送罰

該局籲請外僑納稅義務人,注意所得稅法相關申報及納稅規定,以免遭到補稅及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服務科 包股長 (02)23113711 分機113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2/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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