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0日 星期五

營利事業虧損年度漏報所得情節重大者不得適用盈虧互抵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該局近日查獲經會計師簽證申報之甲公司有短漏報政府補助款情事,因短漏報之所得額依當年度稅率計算之金額超過新台幣10萬元,且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核定可供以後年度扣除之虧損金額之比例超過5%,非屬短漏報情節輕微,當年度核定之虧損金額不得作為以後年度盈虧互抵。

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所得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另依照財政部發布之解釋函,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不超過新台幣10萬元,或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核定可供以後年度扣除之虧損金額之比例不超過百分之五,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免按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認定,仍准予適用前10年虧損扣除規定。因此公司短漏報所得如果超過前述財政部規定者,即屬短漏報情節重大,將不得適用盈虧互抵之規定。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結算申報時,應遵守商業會計法及所得稅法之規定設置帳冊,依法給予並取得憑證,誠實辦理申報,以免因違反稅法規定,致無法適用盈虧互抵。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一科 柯雯慧 04-23051111轉7186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2/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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