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13日 星期五

終止租約之補償金屬其他所得,應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出租人提前終止租賃契約收回土地給付承租人補償金扣除必要費用及實際所受損失後之餘額,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其他所得,應併入承租人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若未申報經查獲有漏報情事者,除補徵稅額外,尚須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鍰。

該局近日查核某案件,發現出租人甲君於98年間收回原出租乙君之土地,出售給丙君興建房屋,因提前終止土地租賃契約,甲君給付承租人乙君補償金350萬元,乙君取得該補償金,扣除搬遷、轉業等必要費用及租約預期存續期間所受損失後尚有230萬餘元,係屬所得稅法規定之其他所得,因漏未申報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遭補稅並處罰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承租人取得出租人終止租約之補償金,於扣除必要費用及損失後仍有所得者,應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倘有漏報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即可依法免罰。

如尚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該局網站(http://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免費服務,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2/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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