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30日 星期一

宗教團體若有銷貨或勞務收入者應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高雄市小港區某寺廟謝女士詢問:本寺廟有立案登記,收入來源有捐贈收入,利息收入及販賣宗教文物、香燭、金紙,是否要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宗教團體符合下列規定者,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一)依法向內政部、省(市)、縣(市)政府立案登記寺廟宗教社會團體宗教財團法人


(二)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者。


(三)附屬作業組織者。


貴寺廟因有販賣宗教文物、香燭、金紙收入,係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者,其不符合上揭免申報規定,故應要向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所得稅申報

該局表示:如尚有任何稅務問題,可直接向國稅局總局、分局或各稽徵所洽詢。

小港稽徵所 稅務員 林怡瑩(07)8123746分機6033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2/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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