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9日 星期一

年滿20歲在校就學納稅義務人,仍應與其配偶合併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以免受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已成年又有所得者,雖因在職進修而取得教育部認可之正式學籍,仍應與其配偶合併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勿因規避綜合所得稅累進稅率,而由其兄弟姊妹申報扶養。該局最近查獲之案例,納稅義務人劉君與其配偶均為年薪百萬之薪資所得者,劉君97年度因在職進修取得教育部認可之正式學籍,而劉君弟弟弟媳均為南部某國中老師,於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劉君配偶以「單身」身分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而劉君由其弟弟申報扶養,此舉顯已違反所得稅法第15條夫妻應合併申報之規定,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應按漏稅額裁處2倍以下之罰鍰。

劉君弟弟弟媳均為國中老師,其薪資所得依規定係免稅所得,倘若已無其他應稅所得,則劉君弟弟弟媳依規定得免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惟劉君以其為學生之身份,而由其弟弟弟媳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將劉君列為受扶養親屬劉君卻不與
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藉以規避所得稅法規定之夫妻合併申報應適用較高之累進稅率,暨以虛增免稅所得者之免稅額扣除額等方式逃漏稅捐,顯已違反所得稅法規定應予處罰。」

該局特別呼籲,稅捐稽徵機關掌握詳細個人之戶籍所得等資料,納稅義務人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依規定填寫申報,勿存僥倖心態,以免違反規定受罰。

新興稽徵所 股長 孫韻斐(07)2367261分機6450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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