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支之應酬費用,應與業務相關,屬於私人的家庭或民生消費性質支出,不得列報公司費用。
該局指出:往年查核公司申報交際費的內容主要為餐飲、尾牙餽贈禮品、高爾夫球相關費用等,惟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該局發現有越來越多公司餽贈禮品申報內容為
1.服飾、
2.美容用品、
3.女用貼身衣物、
4.皮包、
5.皮鞋、
6.家用器具、
7.金飾、
8.禮券、
9.美容及SPA券等,且每隔二至三個月,即列報鉅額上述私人民生消費或家庭用品支出,公司無法合理說明與業務相關之理由,皆遭該局剔除補稅。
該局呼籲,部分家族企業或公司股東,勿將個人消費物品的費用,列報為公司費用,達到逃漏稅目的,這項拿私人發票提供公司列報費用的行為,已列為稽徵機關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重點,各公司應據實申報,以免被查獲補稅。
審查一科 審核員 蘇淑珍(07)7256600分機7194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0/8/6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