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6日 星期五

與業務無關私人消費支出,不得列報公司費用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支之應酬費用,應與業務相關,屬於私人的家庭或民生消費性質支出不得列報公司費用

該局指出:往年查核公司申報交際費的內容主要為餐飲尾牙餽贈禮品高爾夫球相關費用等,惟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該局發現有越來越多公司餽贈禮品申報內容為


1.服飾、


2.美容用品、


3.女用貼身衣物、


4.皮包、


5.皮鞋、


6.家用器具、


7.金飾、


8.禮券、


9.美容及SPA券等,且每隔二至三個月,即列報鉅額上述私人民生消費或家庭用品支出,公司無法合理說明與業務相關之理由,皆遭該局剔除補稅。

該局呼籲,部分家族企業公司股東,勿將個人消費物品的費用,列報為公司費用,達到逃漏稅目的,這項拿私人發票提供公司列報費用的行為,已列為稽徵機關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重點,各公司應據實申報,以免被查獲補稅。

審查一科 審核員 蘇淑珍(07)7256600分機7194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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