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17日 星期二

稅務問答/運送損害賠償費-免開發票

臺南市東區陳小姐問:本公司承運甲廠商貨品,運送途中不慎破損,應賠償甲廠商10萬元,不過甲廠商亦因遲延支付運費由本公司加收違約金2萬元,上述賠償款違約金應否開立發票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定義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但甲廠商收取公司10萬元賠償款,並非因其銷售貨物或勞務所生,故非屬該條款所稱銷售額之範圍,應免徵營業稅免開立統一發票,其可書立普通收據並依法貼用印花稅票交付公司。又因該項賠償款非屬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規定銷貨退回與折讓,公司不得作為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至於甲廠商因遲延支付運費而由 公司加收之2萬元違約金,係公司提供貨運勞務約定價額外向其所收取的代價,係上述銷售額範圍,公司仍應開立發票課徵營業稅

【2010/08/17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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