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26日 星期四

舉發時為公務員身分,其後身分變更,仍不得領取檢舉獎金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最近接獲民眾詢問,其具公務員身分時舉發違章漏稅案件,後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並裁處確定時,其身分已非公務員身分,得否領取檢舉獎金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85年6月19日台財稅第850316864號函釋,違章漏稅案件之舉發人原具有公務員身分,而於稽徵機關處分確定日其身分雖已變更,仍不得發給舉發獎金

該局進一步指出,所得稅法第103條關於公務人員檢舉逃漏稅不得發給舉發獎金之規定,係基於檢舉逃漏稅本屬公務員應盡之義務,並為避免利用職權,防止流弊而設。因此,舉發人是否具有公務員身分之認定,應以舉發日為基準。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8/26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