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18日 星期三

稅務問答/稿費版稅-可扣除18萬免稅額

嘉義市魏先生問:取得稿費、編劇、講演等收入,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納稅義務人取得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講演等鐘點費等收入,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先扣除18萬元免稅額,超過部分,如果屬於自行出版,可以檢附成本和費用之憑證核實減除或直接減除75%的成本費用,以其餘額申報執行業務所得;若非屬於自行出版,則可以減除30%成本費用後,以其餘額申報執行業務所得

2010/08/18 經濟日報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