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10日 星期二

營利事業不得列報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或損失

隨著兩岸經貿往來頻繁,營利事業派員至大陸公司進行技術指導之情形日益增加,部分營利事業更將應由大陸關係企業負擔之費用,列屬本身之支出,國稅局已密切注意並加強查核。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該局於日前查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某家公司申報旅費支出高達2百多萬元,經請其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足以證明與營業有關之相關文件,公司僅提出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相關核准之文件,說明旅費支出與公司業務有關;惟經查該等旅費係公司派員至大陸被投資公司技術指導之支出,且其列報收入中並無相對之技術指導收入,乃依據所得稅法第38條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不得列為費用之規定,予以剔除並補稅40多萬元。

國稅局指出,營利事業轉投資大陸之公司,雖經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惟兩者分屬不同之主體,財務各自獨立,且其盈虧自負。故營利事業派員至大陸公司技術指導,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提示相關文件,證明與該營利事業業務之相關性,並說明列報相對收入合理性,以免國稅局查核時遭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審查一科 王股長 06-2298036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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