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23日 星期一

合夥投資土地,為省代書費,補上一大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隱名合夥投資購買土地,將來出售土地之利得為其他所得,需課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近來查獲一案例,與兄妺乙丙丁戊等5人於95年間合夥出資購買台南縣關廟鄉之土地1筆,該土地的所有權係登記在名下,嗣後97年間出售,每人分別獲利397萬元,因丙丁戊等3人係隱名合夥土地所有權人,其出售土地利得所得稅法所規定其他所得,依法應予課稅,並無土地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規定之適用。經甲君向國稅局陳稱因土地買賣代書費係以土地所有權人登記人數計費,為節省代書費,才將土地所有權登記在甲乙名下,本案計補徵丙丁戊3人隱名合夥人綜合所得稅計476萬元,並依漏報論處。

國稅局提醒,與他人共同投資購買土地,宜依合夥出資比例登記所有權,將來出售土地之利得,始得適用土地交易所得免納綜合所得稅

審查二科 陳股長 06-2223111轉8042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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