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16日 星期一

營利事業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如何辦理扣繳申報

【中縣訊】台中縣陳君來電詢問,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舉辦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是否需開立扣免繳憑單員工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台中縣分局表示,營利事業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國內外旅遊所支付費用,視為員工之所得,惟如以現金定額補貼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旅遊,在未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應認各該員工其他所得,由職工福利委員會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應填列扣免繳憑單辦理申報,惟扣繳稅額;至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及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之營利事業部分,營利事業對員工補助,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並填列扣免繳憑單辦理申報。

該分局提醒:營利事業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時,請確實依上開原則申報課稅。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第二課 04-25291040轉233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0/8/16

員工旅遊稅法處理方式

【工商時報  記者陳懷瑜/台北報導】





中區國稅局16日表示,員工旅遊如果有限制對象資格才進行補助的話,公司必須對這部分特定員工開出扣繳憑單列入其他所得,國稅局正在進行相關企業的輔導作業,呼籲去年有接受公司特別招待納稅人,收到扣繳憑單之後應盡快補申報綜所稅,若經國稅局查獲,會視同逃漏稅懲罰。

中區國稅局表示,企業提供的員工旅遊,若未限制員工身分,只要是企業員工都可參加者,公司不須要對員工開立扣繳憑單,而所有費用可以當作公司福委費用支出,超過限額部分則可列公司其他費用。不過,如果公司所提供的旅遊有限制參加身分者,就必須視為員工個人的其他所得,企業要開出扣繳憑單員工,讓員工申報綜所稅時,列入其他所得繳稅。

中區國稅局指出,近期接獲不少轉通報案件,主要都是負責審查營所稅的稅官,發現許多企業針對上述情況,並未開扣繳憑單給相關員工,造成員工漏申報綜所稅所得,因此國稅局近期將針對未符稅法的企業,進行個案輔導作業,請企業盡快補開出扣繳憑單

國稅局並呼籲,如果這幾年接受公司特別招待旅遊,不是屬於全公司所有員工都有旅行者,近日應該會收到公司補開出的扣繳憑單,納稅人在收到扣繳憑單之後,須盡快進行補申報綜所稅,否則如果被國稅局查獲,將遭到逃漏稅方式懲處,對納稅人而言,將更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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