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12日 星期四

個人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之扣除,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稽徵機關報備

高雄市林小姐來電詢問:我家不幸發生火災,如何列報災害損失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0條之1規定,災害損失之扣除,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

爰上,林小姐應於火災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或災害發生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災害損失報備,迨稽徵機關派員勘查審核核發災害損失證明申請人,林小姐於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憑稽徵機關核發之災害損失證明,列報災害損失,惟受有保險賠償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鹽埕稽徵所 稅務員 陳沛涵(07)5337257分機6552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0/8/12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