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13日 星期五

執行業務者預付租金其有效期限未經過部分,應轉列為遞延費用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列報租金支出時,如為預付租金,須將有效期限未經過部分之租金,轉列為遞延費用

該局說明,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3條規定,執行業務所得之計算,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以收付實現為原則。次按同法第19條第5項規定,預付租金其有效期限未經過部分,應列為遞延費用。故執行業務所得原則現金收付制,惟如該辦法另有規定,則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該局查核A事務所97年度執行業務所得,列報租金支出60萬元,經查金其租賃契約所載日期為97年11月1日至98年10月31日止,全年租金60萬元且於租賃開始日一次給付。A事務所依現金收付制列報全年租金支出60萬元,該局依前揭規定,將98年1月1日至98年10月31日之租金50萬元有效期限尚未經過部分,調整轉列為遞延費用,予以剔除補稅。

該局呼籲,執行業務者申報租金支出時,應注意上開規定,以為正確之申報。

審查二科 曹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2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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