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12日 星期四

財政部籲請菸酒業者應遵守菸酒管理法相關規定,以免受罰

財政部表示,自菸酒管理法實施以來,共核發437家酒製造業許可執照、2家菸製造業許可執照、及2,535家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據該部歸納,除產製及輸入私劣菸酒等違法態樣外,尚有部分業者係因菸酒標示不符、或因變更許可執照記載事項,未於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該部申請換照,而違反相關規定之情事。

依據菸酒管理法第15條及第21條規定,
菸酒製造業對於1.產品種類2.工廠所在地3.負責人姓名、或菸酒進口業者對於1.菸酒營業項目2.負責人姓名擬予變更者,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應於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照菸酒製造業者對於1.業者名稱2.資本總額3.總機構所在地、或菸酒進口業者對於1.業者名稱2.總機構所在地有變更者,應於變更之日起15日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同時申請換發許可執照,違反上開規定者,依同法第56條及第57條規定,分別處以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及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財政部籲請菸酒業者應時常瀏覽菸酒管理資訊網頁,以充分掌握相關法規訊息,如有上述變更情事,應儘速向該部申請辦理,以免受罰。如有變更換照相關問題,請洽菸酒管理專線02-23979491,有關變更換照之相關申請書表,請至財政部國庫署菸酒管理資訊網(http://www.nta.gov.tw/dbmode93/index.asp)下載。

王亭享 (02)2322-7477
財政部國庫署 201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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