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9日 星期一

營利事業採用非曆年制會計年度須經稽徵機關核准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發現少數營利事業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未經稽徵機關核准採用特殊會計年度自行採用特殊會計年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與所得稅法第23條第74條規定不符

該局指出,依據所得稅法第23條規定,會計年度應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但因原有習慣或營業季節之特殊情形,呈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者,得變更起訖日期。又同法第74條規定,營利事業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變更會計年度者,應於變更之日起,一個月內變更前營利事業所得額,依規定格式申報該管稽徵機關,並依本法第40條規定計算其應納稅額,於提出申報書前自行繳納之。基此,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若未依規定申請該管稽徵機關核備,其會計年度應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之曆年制,且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102條之2規定,應於5月1日至5月31日辦理結算申報未分配盈餘申報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務必依規定事先向所屬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後,方可適用特殊會計年度。若未經核准自行依特殊會計年度辦理結算申報,稽徵機關將按其會計期間為曆年制,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依違反所得稅法第108條第108條之1規定加徵滯報金

信義分局 范課長 (02)27201599分機2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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