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17日 星期二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稅款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依據我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28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並應於開始營業前申請營業登記。次依財政部95年12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504564000號函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如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自9711日起,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一、設有固定營業場所(除有形營業場所外,亦包含設置網站加入拍賣網站等)。


二、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


三、經查有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


四、其他經查核足以構成以營利為目的之營業人。


因此,個人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從事房屋交易者,即應依前揭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該所指出,近年來坊間有許多投資客買賣房屋賺取價差,或經常性購買房屋標購法拍屋,經整修後再行出售,此種行為已構成「以營利為目的」之銷售行為,應辦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為落實愛心辦稅並維護租稅公平,特別呼籲從事房屋買賣之業者,如有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而營業或營業人假藉個人名義購進房屋再銷售之情形,應儘速向所屬國稅局補辦登記、自動補開發票、補報並補繳營業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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