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19日 星期四

贈與農地節稅,不可不知的代誌!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贈與自己名下之農地子女,是可以免納贈與稅,但向他人購買農地,登記在子女名下,其贈與標的為「資金」,則不能享受農地免稅優惠。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贈與論,應課徵贈與稅。該局日前審查某贈與稅申報案時,某主張贈與農地」予其子女並檢附農政單位所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供參,經國稅局查明,其雖取具相關農業使用證明書,惟因其非土地所有權人農地直接移轉贈與子女,其贈與之標的,為購買該筆農地資金,並非該筆「農地」,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不符,案經核課贈與稅額250萬元。因此,納稅義務人如欲贈與農地予其子女,並享有上述法條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之稅捐優惠,其應於購買農地時,將土地所有權登記於自己名下後,再以『農地贈與之方式,移轉予其子女,即可享有免稅優惠,惟須受5年列管繼續作農業使用。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欲贈與農地下一代並享受免稅優惠,應注意此類財產之減免規定,避免誤解而影響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許股長06-2223111轉8041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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