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5日 星期四

請納稅義務人自行檢視已申報之綜合所得稅健保費列舉扣除金額

請納稅義務人自行檢視已申報之綜合所得稅健保費列舉扣除金額,如有不實,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申請更正補繳應納稅額,以避免遭稽徵機關補稅送罰。


說明:

為建構優質賦稅環境,落實愛心辦稅,著重以輔導代替查核,爰整理綜合所得稅健保費列舉扣除額常見疏漏型態如下,請納稅義務人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一、誤報兄弟姊妹其他親屬,或要保人被保險人不在同一申報戶內保險費


二、一般人身保險費(包含勞保費)誤填入全民健保保險費欄項。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通知
(99年8月5日中區國稅員林二字第099001774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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