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免辦暫繳
(一)所得稅法第69條(98.5.27修正):
1.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
利事業所得稅依第九十八條之一之規定,應由營業
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2.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
事業(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56條)。
3.依本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 係指合於免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
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未對外營業之消費合
作社、公有事業及其他法律規定等)(所得稅法施行
細則第56條)。
4.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不適用所得稅法第67條及第68條
規定之營利事業。
(二)解釋函令:
5.7月1日前核定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財政部72.10
.22台財稅第37510號)
6.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
合併或轉讓情事,其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辦
理當期決算申報者。(財政部92.01.16台財稅第910
457223號)
7.營利事業以98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
按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及起徵額所計算稅額
之二分之一為99年度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
下者。
(財政部98.8.21台財稅字第09804080141號)
(三)其他:
8.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無應納稅額者。
9.本年度上半年新開業者。
10.本年度上半年無營業額者。
(財政部82.6.22.台財稅第820247078號函)
二、免辦申報
(一)所得稅法第67條(98.5.27修正):
1.營利事業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
扣繳稅額抵減前項暫繳稅額者,於自行向公庫繳納
暫繳稅款後,得免辦理申報。
2010年8月6日 星期五
99年免辦暫繳、免辦申報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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