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30日 星期一

生前兩年贈與配偶-降稅沒了

生前二年財產贈與配偶,小心贈與財產失去申請差額分配請求權降稅的機會。財政部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贈與配偶的財產,不僅須列入被繼承人財產課徵遺產稅,且不能列入差額分配請求權的扣除額。

由於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具有有效降低遺產稅負效果,不僅高所得者經常用來做為節省遺產稅利器,稅捐機關統計,受理的遺產稅課稅案件中,每三件就有一件會申請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生前二年贈與財產不得列入請求權的扣除額,將會使被繼承人遺產稅負上升。

財政部指出,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依遺產贈稅法規定擬制遺產,應併計被繼承人遺產課徵遺產稅,但在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時,因贈與財產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已非屬被繼承人現存的財產不能列入被繼承人剩餘財產,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不包括因繼承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慰撫金

財政部舉例,被繼承人甲在98年死亡時,遺有不含受贈繼承取得的財產100萬元,生存配偶乙死亡時,持有不含受贈繼承取得的財產總額2,900萬元。

在死亡前二年內贈與財產9,500萬元,依遺贈稅法規定,9,500萬元屬擬制遺產,應併計遺產總額繳納遺產稅

由於財政部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贈與財產不能列為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扣除額,贈與的9,500萬元不能列為甲的剩餘財產,且因無償取得,也不能算是剩餘財產,核算剩餘財產只有100萬元,則有2,900萬元。

也因為生存配偶乙的剩餘財產2,900萬元大於被繼承人甲的剩餘財產100萬元,其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為零元。

新聞辭典》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夫妻雙方財產懸殊,因為配偶一方死亡,或者協議、判決離婚情形下,另一方可向法院要求行使民法「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達到保障權利與降低稅負的目的。

但可行使的範圍,不包括因繼承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慰撫金夫或妻的婚前財產

當財產較多的一方死亡或要求離婚時,財產較少的一方,即可運用「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達到節稅效果。

舉例來說,夫過世時有9,000萬元財產,其中包括債務一筆1,000萬元、受贈一筆1,000萬元;妻名下有2,000萬元財產,包括債務一筆500萬元。

妻可申請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算法為:夫財產7,000 萬元(9,000萬-1,000萬-1,000萬);妻財產1,500萬元(2,000萬-500萬),行使差額分配請求權金額後,妻可請求保有夫財產的2,750萬元【(7,000萬-1,500萬元)/2】不必列入遺產課稅。

【2010/08/3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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