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20日 星期五

貸款購置土地之利息支出可列為土地租賃收入之必要費用

臺南市陳先生詢問,土地出租他人,則向金融機構借款購置該筆土地所支付之利息可否列為土地租賃收入之必要費用

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1款規定,財產租賃所得權利金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權利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而所稱必要損耗及費用,係指固定資產之折舊遞耗資產之耗竭無形資產之攤折修理費保險費為使租出之財產能供出租取得收益所支付之合理必要費用。納稅義務人可逐項舉證必要損耗及費用減除租賃收入,而向金融機構借款購置土地,所支付之利息,若能提供確實證明文件,可視為出租財產取得收益所支付之合理必要費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申報租賃收入必要損耗及費用採用逐項舉證者,其所屬期間及空間,應與出租期間出租標的一致,如不一致時,應按該年度實際出租期間及面積(或課稅現值等客觀資料)比例攤提。

審查二科 侯股長 06-2223111轉8040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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