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18日 星期三

被繼承人遺有上市(櫃)股票遺產應包括手中現存之股票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所遺上市、上櫃公司股票,除集中保管存摺中之股票外,尚包括手中現存股票,亦應列入遺產總額申報以免漏報而被處罰。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上市、上櫃公司股票,係屬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課徵遺產稅遺產,應按被繼承人死亡日該項股票之收盤價估算遺產價值,併同其他遺產申報課稅。納稅義務人於申報遺產稅前,可向稅捐稽徵機關查調被繼承人財產所得歸戶清單資料參考,除向證券經紀商查明被繼承人生前開戶買賣股票情形外,亦可向各該股票發行公司查詢被繼承人死亡時尚未送存集保之現股股數

該局指出,於查獲案例中,有納稅義務人主張業依該局提供被繼承人財產清單所載之投資財產明細申報遺產稅,並不知另有現存之股票,主張不應處以漏稅罰鍰,惟稅捐稽徵機關提供之財產歸戶清單資料因有建檔時間落差,係供參考,不得作為短漏報遺產免罰之理由。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稽徵機關提供參考之財產清單所載之投資財產明細,有建檔時間落差,應確實查明被繼承人死亡日實際之持股,並據以申報遺產稅,以避免疏忽而遭受處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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