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17日 星期二

土地所有權人於區段徵收後領回抵價地前死亡,該土地之價值仍應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前死亡,該土地之價值仍應列報為遺產,其遺產標的為應領抵價地之權利,若未申報會被國稅局補稅並予以處罰。

該局表示,應領取抵價地之權利價值,以按徵收當期被徵收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補償地價額估算,一般是公告土地現值加計4成後之金額

該局提醒民眾,許多人以為土地所有權人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前死亡,該應領抵價地之權利不再是被繼承人遺產,致未申報於遺產總額中,或僅申報公告土地現值之金額,造成漏報遺產稅,而有被國稅局補稅及處罰之情形,所以有土地被區段徵收的民眾,應特別注意,以維護自身權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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