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19日 星期四

委託代銷貨物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嘉義市李小姐詢問「公司批貨給下游零售業者請其代為銷售貨物,每個星期結帳一次,可否於結帳時,依實際結算金額開立統一發票給代銷業者?」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委託代銷貨物,應於送貨時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受託代銷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受託代銷營業人,應於銷售該項貨物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

受託代銷營業人,應依合約規定結帳期限,按銷售貨物應收手續費佣金開立統一發票及結帳單,載明銷售貨物品名、數量、單價、總價、日期及開立統一發票號碼,一併交付委託人,其結帳期間不得超過二個月

該局特別呼籲,委託代銷受託代銷貨物之公司行號應依規定開立憑證及申報營業稅,避免因一時疏忽致產生違章情事,而遭受處罰。

審查四科 陳科長 06-2298048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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