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11日 星期三

稅務問答/子女用受贈金購屋-附證明免課稅

臺南市高小姐問:未成年小孩歷年受贈資金購買不動產是否應課徵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贈與。但能證明支付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因此,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如以歷年贈與未成年子女之資金為其子女購置不動產,而能提供子女銀行存款紀錄證明確係以子女歷年受贈款項購買者,即可免視為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贈與。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父母如欲主張子女置產的資金來源係歷年受贈取得,除應提供受贈資金事實,並應就其受贈資金之實際運用流程提供完整資料,否則即使持有歷年贈與的免稅證明,仍有可能被課徵贈與稅

【2010/08/1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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