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27日 星期五

因訴訟勝訴一次領取公司補發之薪資所得分年計算課稅彙整一次補徵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納稅義務人詢問,勞工因公司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提起訴訟,經法院判決勝訴,其一次領取公司補發終止勞動契約復工之日止期間之薪資所得,應如何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經法院判決勝訴獲准復職,其停職原因自始即不存在,復職時,由服務公司一次補發停職期間薪資所得,均屬實際補發年度所得,有關扣繳義務人填發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說明如下:

一、公司於給付該筆所得時,應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於次年1月底前開具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向國稅局辦理申報;另公司填發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納稅義務人時,應同時填具補發各年度薪資所得明細表納稅義務人

二、納稅義務人領取一次補發停職期間薪資所得其中補發以前年度部分,應在辦理復職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於申報書中註明補發之事實金額,並檢附相關之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補發各年度薪資所得明細表,供國稅局計算應補徵之稅額;另補發復職當年度之薪資部分,仍應併入復職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該局指出,當國稅局接獲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後,將依納稅義務人提供補發各年度薪資所得明細表各年度薪資所得總額分別併入各該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計算應補徵之稅額後,彙總一次發單補徵復職年度綜合所得稅

萬華稽徵所 謝股長 (02)23042270分機7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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