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23日 星期一

治療疾病所需之健康檢查費用方可列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高雄市陳先生來電詢問:為瞭解自己身體狀況所為之健康檢查健檢費用是否可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為醫藥費列舉扣除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健康檢查費用得否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係以納稅義務人其配偶受扶養親屬所為之健康檢查是否醫療行為論斷,且該費用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支付與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


納稅義務人若為瞭解自己身體狀況所為之健康檢查,與醫療行為無關,故不得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惟若納稅義務人係基於醫生建議治療疾病之需所支付之健康檢查費用,且屬前揭稅法規定之醫療院所,得以檢附醫生診斷證明書繳費收據申報醫藥費列舉扣除

爰上,陳君為瞭解自己身體狀況所為之健康檢查,因與醫療行為無關,該等費用尚難認屬醫療費用,故不得申報列舉扣除。

鹽埕稽徵所 稅務員 余靖瑩(07)533-7257分機6551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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