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16日 星期一

逾期申請實物抵繳遺贈稅,需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臺中縣訊)中區國稅局台中縣分局表示,遺產稅贈與稅應納稅額在新台幣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可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境內課徵標的物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實物一次抵繳,但仍應注意在限繳日期前提出申請,以免需額外負擔滯納金滯納利息

該分局說明,稅捐本來應該以現金繳納,但遺產稅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所繼承或受贈標的物往往為不動產非現金形態財產,如果應納稅額鉅大,為顧及納稅義務人繳納現金確有困難,無法一次繳納現金,因此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4項規定,對於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繳現確有困難者,得於繳納期限內,向稽徵機關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課徵標的物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或保管實物一次抵繳。

納稅義務人如果限繳日期方提出抵繳申請,稽徵機關仍可受理,但須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規定,加徵滯納金滯納利息。國稅局舉例,被繼承人遺產稅應納稅額為1千萬元,該繼承人申請以中華民國境內課徵標的物抵繳應納遺產稅,繳納期限至99325日,繼承人530日始申請實物抵繳,依財政部92年2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20451221號令規定,逾繳納期限30日部分應加徵滯納金150萬元,並自滯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申請實物抵繳之前一日止,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就應納稅額及滯納金按日加計滯納利息9,152元。

該分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在限繳期限內申請實物抵繳,否則逾期申請需另加徵滯納金滯納利息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本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第一課 稅務員 黃鳳嬌 (04)25291040轉134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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