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外國營利事業來台提供技術服務並取得收入,倘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得依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申請適用優惠稅率,亦即按取得收入之15%計算所得額納稅。又該優惠稅率之申請,須以有實際提供技術服務獲取報酬為要件,倘取得之報酬與技術服務之提供無關者,應屬其他收益,非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之適用範圍。
該局審核轄內某外商A公司之優惠稅率申請案時,發現其技術服務合約之計價明細中,含有陪同A公司技師來台之眷屬差旅費,與合約中技術服務之提供無關,因此否准該部分適用優惠稅率。
國稅局提醒外商於申請優惠稅率時須加注意,以免徒增困擾。
審查一科 吳股長 06-2298034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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