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某公司會計李小姐問:其公司97年度結算本期損益為盈餘150萬元,帳列以前年度累積虧損100萬元,依政治獻金法之規定,97年度可否列報政治獻金之捐贈?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
依政治獻金法規定:營利事業如帳列有累積虧損而未依規定彌補時,即不可為政治獻金之捐贈。
次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規定,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應俟業主同意或股東會決議後方可列帳,有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之議案,應在財務報表附註中註明。
及公司法規定,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
李小姐公司97年度結算本期損益為盈餘150萬元,97年度以前累積虧損100萬元,若以97年度盈餘彌補以往年度虧損,依上開規定,應俟98年度經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虧損撥補議案後,始可列帳。也就是98年度先行彌補累積虧損後,即可依政治獻金法規定為政治獻金之捐贈。
【2010/08/1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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