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18日 星期三

以自有財產為他人擔保債務,恐有衍生贈與稅問題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張君往生前提供名下土地作為其向銀行辦理借款擔保品,嗣因其無力償還銀行借款銀行遂向法院聲請拍賣該不動產以抵償債務2,000餘萬元,因張君事後未向其求償,經該局依法就該不動產拍賣價額核課約200餘萬元贈與稅

該局指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視同贈與,應依法核課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張君名下土地於往生前因擔保銀行借款而遭法院拍賣完竣,惟事後並未就該土地拍賣價款向其求償,經調查其還款情形,始表示並未將資金償還張君,本案核張君生前無償為其償還債務之行為。經輔導後其已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債權人基於本意而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之行為,即遺產及贈與稅法所規定之視同贈,應依法辦理贈與稅申報。

審查二科 許股長 06-2223111轉8041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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