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包先生問:結構技師事務所聯合執行業務者得否列報薪資費用?
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答覆: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第2款規定「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是以若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聯合執業契約內明訂得於每月支領薪資,則可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另依據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0條之1第2款規定「聯合執行業務者依第18條第2款規定認列薪資者,其伙食費得依前款規定辦理。」故聯合執行業務者亦可依規定認列伙食費。
【2010/08/2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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