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5日 星期二

2015-09-15:營利事業領取政府舉辦公共工程或市地重劃的各項補償金應申報課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領取政府因辦理大眾捷運系統徵收土地而發放的建築物、雜項補償費自行拆遷獎勵金等(統稱拆遷補償費)收入,應列為其他收入課稅,其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准予一併核實認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財政部84年8月16日台財稅第841641639號函規定,營利事業因政府舉辦公共工程或市地重劃,依拆遷補償辦法規定領取之各項補償費應列為其他收入,其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准予一併核實認定。該局舉例說明,其轄內某公司100年度及101年度分別領取政府發放的機場捷運A7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建物拆遷補償費約16萬元及建物自動拆遷獎勵金、工廠機械設備拆遷補償費等約37萬元,惟漏未申報該二年度所得稅,經該局查獲後核定補徵100年度、101年度結算申報及未分配盈餘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計13萬餘元,並處以罰鍰約6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領取拆遷補償費情形,請務必誠實申報以免遭補稅及處罰。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漏未申報,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行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前,僅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審查一科 陳股長 03-3396789轉134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5-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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