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5日 星期二

2015-09-15:個人竊盜損失不得列舉扣除

臺南市陳先生詢問:日前家中遭小偷光顧,估算財物損失15萬元,明年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是否可以檢附警察局證明及遭竊物品清單,列舉扣除該筆損失嗎?

南區國稅局答覆: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個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僅限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房屋租金支出等6項。陳先生104年度雖然確實發生財物損失15萬元,但因個人竊盜損失非屬上開列舉扣除額範圍,所以無法列舉扣除。

南區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申報錯誤,如有相關疑義,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二科楊稽核 06-2223111轉8039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5-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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