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13日 星期一

加盟業主應依規定開立發票予下游加盟店,以免遭補稅受罰

受到經濟不景氣影響,加盟創業相對風險、門檻及資金要求低,且短期間即可展店開業,在就業市場一片低迷的情況下,吸引不少民眾積極投入創業加盟市場,尋求事業的第二春。

南區國稅局特別強調,依營業稅法規定,加盟主提供勞務下游加盟店,或提供貨物下游加盟店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均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否則將被處罰。舉例來說,加盟主在收取加盟金裝潢費招牌費開店指導費原物料費等各項相關費用或沒入保證金時,都應該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下游加盟店;若收取之費用純屬代辦性質,於代收轉付款項間無差額,且轉付款項取得憑證之買受人載明為下游加盟店,可免視為加盟主之收入外,其餘仍須由加盟主開立全額發票交付下游加盟店。

該局日前查獲轄內某知名茶飲加盟主因生意火紅,開放加盟收取加盟金原物料費,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計3,300萬餘元,除須補繳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外,尚須加處罰鍰,實在得不償失。

國稅局特別籲請加盟主自我檢視,如發現有涉及漏開發票情形,應在被檢舉前或稽徵機關、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依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利息,以免受罰。

審查三科 曾科長 (06)2223111-8043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09/7/13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