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22日 星期三

檢舉內容事證明確,事後撤銷檢舉,國稅局仍將繼續究辦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近來屢接獲民眾檢舉虛報薪資案,隨後又撤銷,徒增作業困擾。探究撤銷原因,多係因檢舉人從事非固定性工作臨時工,接洽的人多為工頭不清楚其受僱對象之營利事業名稱,或不明瞭薪資給付方式,於接到扣繳憑單後,未經查證即向該局提出檢舉,經查詢後,才知為自己疏忽,始撤銷檢舉。因此該局特別呼籲民眾,懷疑自己被虛報薪資時,請先向開立扣繳憑單之單位查證,如確有被虛報之情事,再提供具體事證向該局提出檢舉,避免徵納雙方困擾。
該局強調,民眾提出檢舉時,如檢舉內容具體事證明確經調查確有虛報情事者,嗣後即使檢舉人申請撤銷,該局仍會繼續依法辦理,並不因撤銷即停止處理
國稅局籲請民眾,向稽徵機關提出檢舉案時,檢舉書的內容務必具備人、事、時、地、物之要件,也就是:被檢舉人姓名、地址、違章漏稅事實、涉案期間、發生地點、短漏報之金額及相當充分的直接證據,以及可供調查之資料與線索,俾供稽徵機關及時查核。若檢舉書內容未具備上揭資料,稽徵機關會再行文限期請檢舉人補提供,逾期不提供者,或認無調查必要者,得免議存查,並將決定及理由告知檢舉人。
審查三科 稅務員 黃瓊雯(07)7256600分機7323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98/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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