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28日 星期二

停徵證券交易之所得稅不包括外國政府或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日前查核發現,某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列報出售證券增益350萬元,並同額自停徵之證券交易所得減除,經查出售標的中有二檔基金註冊地為國外,核屬國外基金,處分利益200萬元不屬停徵所得稅之範圍,乃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50萬元。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自中華民國79年1月1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惟規定停徵所得稅之適用範圍,以我國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有價證券為限,尚不包括外國政府或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營利事業出售外國政府或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所取得之收益,應與其國內之營利事業所得合併申報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有關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規定。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稅務疑難問題,可撥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查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一科 游敏慧 04-23051111轉 7185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98/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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