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21日 星期二

被繼承人死亡前未清償的連帶保證債務,不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桃園訊) 被繼承人生前未償債務,若具有確實證明,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惟債務性質若屬生前未償連帶保證債務」,則不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指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9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之證明者,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王君死亡,其繼承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主張減除被繼承人生前為他人作保之連帶保證債務,國稅局以連帶保證債務屬於或有負債,及被繼承人死亡時,尚未代為履行連帶保證債務,否准認列,繼承人不服,提起復查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
該局進一步表示,被繼承人生前為他人作保,只是連帶保證人,負有代為履行清償責任,與主債務人對債權人之負債,二者所負的債務責任不同。依民法規定,保證契約是從屬契約,以主債務存在為前提,保證人代為清償債務後,可向主債務人求償,因此,最終負清償責任的仍為主債務人,故不應將保證責任列為被繼承人之未償債務。
最後,該局提醒民眾,若想列報被繼承人生前未償債務,應有主債務人為被繼承人之相關證明文件,才能自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中扣除。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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